江門江海國家排污許可證證后有關部門是如何監管
什么是國家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限制排污行為,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結合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記錄,確定執法監管重點和檢查頻次。
證后監管
自行監測: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臺賬記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中關于臺賬記錄的要求,根據生產特點和污染物排放特點,按照排污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進行記錄。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執行報告: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年度/季度/月執行報告)。每年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并公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
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自行監測結果說明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及達標判定分析;
(二)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的說明。
年度執行報告可以替代當季度或者當月的執行報告,并增加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基本生產信息;
(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三)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四)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
(五)信息公開情況;
(六)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七)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等。
排污單位應當對提交的臺賬記錄、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